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技能,培养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为做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依照《青岛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青岛市中小学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实习安排
1、 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在校期间全部课程,符合实习要求的学生准予转入实习阶段。
2、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消的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会同家长签定协议,确保实习中不会再出现违纪行为后方能转入实习阶段。
3、 实习单位负有培养人才的重任。实习单位由学校慎重考察,并和实习单位协商后确定。每学期的实习单位,由处室会议确定后,上报分管校长和校长签字,处室存档备案。实习生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管理。
4、学生安排在实习点的原则是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在校表现和量化考核成绩、居住地及实习点的情况统盘考虑。
二、实习纪律
1、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实习安排,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为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岗位的转换,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统一调整,学生不得私自转换。
2、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认真保证全勤,病、事假按规定手续办理。(具体办法参照《青岛外事服务学校学生实习考勤制度》)
3、对于在实习中违纪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具体办法参照《青岛外事服务学校学生实习阶段违纪处理规定》)学生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纪律,如因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将从严处理。
4、学生在实习单位必须听从单位的统一安排,对于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须及时向老师或学校汇报,由学校统一协调处理。学生不得擅自离岗,凡未通过学校自行离岗的,一律以旷工处理。
三、实习奖惩
1、 实习表现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实习中的表现等,由实习单位会同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评定,填写量化表和评语,实习结束时进行实习鉴定。
2、 对在实习期间出满勤、受单位表彰、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代表学校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表现突出及全面发展的实习生,学校一方面推荐参加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选,并记入学生档案;一方面在量化考核中适当加分,(具体办法参照《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量化考核规定》)并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3、 对极少数犯严重错误或多次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除进行必要的教育批评外,还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受处分者(除勒令退学者和开除外),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实习单位认为有明显进步者,(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至少达到半年)经本人申请,可撤消处分。(具体办法参照《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处分撤消管理办法》)撤消处分必须经过个人申请,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对于实习不合格和未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颁发《毕业证书》和不推荐就业。
青岛外事服务学校
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