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单元或章节结束后,应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测试。测试题应认真编写,下载试题要精心筛选,经备课组集体研究后指定专人按教务处提供的标准样卷的格式打印,经集备组长审查后到教务处填写印刷通知单后方能印刷。电子稿交教务处备份。
第二十五条 期中、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制作。各备课组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应向教务处提供详细的命题范围、题型及分值和其他要求,教务处据此命题。
第二十六条 单元或章节检测随堂考试,试卷必须由教师本人亲自批阅。考试成绩应登录在册,考试情况应及时在课堂上讲解,对出现的共性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生对试卷上做错的题或不会做的题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更正。教务处将对检查试卷质量、教师阅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教学量化成绩挂钩。
第二十七条 期中、期末考试前一周应对所教知识给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对学科的基本知识进行梳理和归纳,使学生对所学知识系统的掌握。不得缩小复习范围或让学生背试卷、背答案。复习课要有详细的计划和教案,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期中、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结束后试卷应按照学生学号从小到大排列装订密封。阅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交叉阅卷。阅卷要严肃认真,不得错批、漏批。阅卷后要认真核对检查、复核成绩无误后,填写成绩登记表,阅卷组长审查签字确认无误后,将成绩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期中、期末考试后阅卷教师要写出试卷分析,对试题的质量、学生的答题情况作出详细的分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提出改进意见。质量分析表随试卷、成绩表一起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条 语文、英语、日语、韩国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内容包括朗读和对话。口试分值占总成绩的比例按教研室要求执行。时间在考试前一周进行,命题及评分标准由教务处提供。
第六章 监考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根据考场需要统一安排,所有教师要服从工作需要参加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个考场配2名监考人员。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应提前说明,有教务处另行安排。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找人顶替。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务必于首场开考前30分钟,其他场次提前15分钟到考务室参加考前培训并领取试卷。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 组织本场考试。
第三十三条 监考时要严肃认真地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两位监考人员一前一后监考(至少有一人站立),不阅读书报,不抄题、解题,不吸烟,不谈笑,关闭手机,整个考试过程要坚守岗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考场,须经批准,并临时调整,保证考试时间每个考场有两人监考。
第三十四条 各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监考老师请点试卷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即令全体考生起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装订、密封试卷,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并立即将密封好的试卷及有关材料、物品送交考务室,向考务人员办理缴卷手续。